本標準適用于除虛擬業務(包括但不限于旅游、酒店、票務、充值、彩票)外的京東開放平臺所有賣家。
第一章 入駐
1.1 京東開放平臺暫未授權任何機構進行代理招商服務,入駐申請流程及相關的收費說明均以京東開放平臺官方招商頁面為準。
1.2 京東開放平臺有權根據包括但不限于品牌需求、公司經營狀況、服務水平等其他因素退回賣家申請。
1.3 京東開放平臺有權在申請入駐及后續經營階段要求賣家提供其他資質。
1.4 京東開放平臺將結合各行業發展動態、國家相關規定及消費者購買需求,不定期更新招商標準。
1.5 賣家必須如實提供資料和信息:
1.5.1 請務必確保申請入駐及后續經營階段提供的相關資質和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若賣家提供的相關資質為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商標注冊證、授權書等,請務必先行核實文件的真實有效完整性),一旦發現虛假資質或信息的,京東開放平臺將不再與賣家進行合作并有權根據京東開放平臺規則及與賣家簽署的相關協議之約定進行處理;
1.5.2 賣家應如實提供其店鋪運營的主體及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店鋪實際經營主體、代理運營公司等信息;
1.5.3 京東開放平臺關于賣家信息和資料變更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但賣家如變更1.5.2項所列信息,應提前十日書面告知京東;如未提前告知京東,京東將根據京東開放平臺規則進行處理。
1.6 京東開放平臺暫不接受個體工商戶的入駐申請,賣家須為正式注冊企業,亦暫時不接受非中國大陸注冊企業的入駐申請。
1.7 京東開放平臺暫不接受未取得國家商標總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或商標受理通知書的品牌開店申請,亦不接受純圖形類商標的入駐申請。賣家提供商標受理通知書(TM狀態商標)的,注冊申請時間須滿六個月。
第二章 京東店鋪類型及相關要求
2.1 旗艦店,賣家以自有品牌(商標為R或TM狀態),或由權利人出具的在京東開放平臺開設品牌旗艦店的授權文件(授權文件中應明確排他性、不可撤銷性),入駐京東開放平臺開設的店鋪。
2.1.1 旗艦店,可以有以下幾種情形:
經營一個自有品牌(商標為R或TM狀態)商品入駐京東開放平臺的賣家旗艦店,(自有品牌是指商標權利歸賣家所有,自有品牌的子品牌可以放入旗艦店,主、子品牌的商標權利人應為同一實際控制人);
經營已獲得明確排他性授權的一個品牌商品入駐京東開放平臺的賣家旗艦店;
賣場型品牌(服務類商標)商標權人開設的旗艦店;
2.1.2 開店主體必須是品牌(商標)權利人或持有權利人出具的開設京東開放平臺旗艦店排他性授權文件的被授權企業。
2.2 專賣店,賣家持他人品牌(商標為R或TM狀態)授權文件在京東開放平臺開設的店鋪。
2.2.1 專賣店類型:經營一個或多個授權品牌商品(多個授權品牌的商標權人應為同一實際控制人)但未獲得旗艦店排他授權入駐京東開放平臺的賣家專賣店;
2.2.2 品牌(商標)權利人出具的授權文件不應有地域限制。
2.3 專營店,經營京東開放平臺相同一級經營類目下兩個及以上他人或自有品牌(商標為R或TM狀態)商品的店鋪。
2.3.1 專營店,可以有以下幾種情形:
相同一級類目下經營兩個及以上他人品牌商品入駐京東開放平臺的賣家專營店;
相同一級類目下既經營他人品牌商品又經營自有品牌商品入駐京東開放平臺的賣家專營店。
2.4 各類型店鋪命名詳細說明,請見《京東開放平臺賣家店鋪命名規則》。
第三章 京東申請入駐資質標準
3.1 京東開放平臺申請入駐資質標準詳見《京東開放平臺招商資質標準細則》。
第四章 開店入駐限制
4.1 品牌入駐限制:
4.1.1 與京東平臺已有的自有品牌、頻道、業務、類目等相同或相似名稱的品牌;
4.1.2 包含行業名稱或通用名稱的品牌;
4.1.3 包含知名人士、地名的品牌;
4.1.4 與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品牌。
4.2 經營類目限制,賣家開店所經營的類目應當符合京東開放平臺的相關標準,詳細請參考《京東開放平臺經營類目資費一覽表》。
4.3同一主體入駐的店鋪限制:
4.3.1 單個店鋪只可對應一種經營模式。各經營模式內容請參考與賣家簽署的對應合同;
4.3.2 同一主體開設若干店鋪的,經營模式總計不得超過兩種,且須在開展第二種經營模式時提前10日向京東進行書面申請;
4.3.3 商品重合度:要求店鋪間經營的品牌及商品不得重復,4.3.2項下經過京東審批的店鋪不受此項約束。
4.4 同一主體重新入駐京東開放平臺限制:
4.4.1 嚴重違規、資質造假被京東清退的,永久限制入駐;
4.4.2 若賣家一自然年內主動退出2次,則自最后一次完成退出之日起12個月內限制入駐。
4.5 續簽限制:須在每年3月1日18時之前完成續簽申請的提交,每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