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整體或者內容的確切體現或組合,未被通常從事有關信息工作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獲得;
(2)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業價值;
(3)合法控制該信息的人,為保密已經根據有關情況采取了合理措施。
實踐中強調商業秘密的創新性、價值性和秘密性。
創新性,是指該商業秘密事實上未被公眾了解或沒有進入公共領域,具有一定的創造性和新穎性;價值性,是指該商業秘密能為權利人帶來利益,具有經濟上的價值;
秘密性,是指該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已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
保密措施可有多種表現形式,如嚴格限定知悉商業秘密的人員名單,縮小知密范圍;制定企業保密規則,或在員工守則中規定保密條款;或是由企業與職工簽訂保密協議;或是嚴格限制非有關人員出入具有商業秘密的場所、加強門衛和監控措施等,這些都是通常情況下權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這些必須由原告負舉證加以證明。
一旦要求保護的信息被鑒定為商業秘密,則任何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的行為都是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