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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商標是否注冊,是否主張商標權是商標使用人自己的權利,因此,我國《商標法》第4條規定了商標注冊自愿原則,原則上國家不去干預,這也是實行商標注冊國家的通例。說明商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可以使用注冊商標,也可以使用未注冊商標,只要未注冊商標使用時符合法律規定。既然我國法律允許使用未注冊商標,那么有關商品不僅可以生產、銷售,而且還可以出口和參加各種優質產品評比。未注冊商標就會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經濟現象,其中也必然會出現一些出了名而尚未來得及注冊的商標,這些商標由于缺乏《商標法》的保護更容易受到投機者的侵害。
之所以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和商業服務者會使用未注冊商標,主要考慮生產尚未穩定,產品沒有成型,可能需要不斷地根據市場行情來更換生產、經營方向,或者由于生產的產品屬于地產地銷的小宗產品,商標一旦注冊其經營生產的商品種類、服務類型便不得隨意更改。既然法律允許使用未注冊商標,那么理就對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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