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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和禁止權的區別在于兩者之間有著不同的效力范圍。使用權涉及的是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問題,禁止權涉及的是對抗他人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注冊商標的問題。
(一)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人的專有使用權以核準的注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這就是說,注冊人行使使用權時受到兩方面限制:
1、只限于商標主管機關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類似的商品;
2、只限于商標主管機關核準注冊的文字、圖形,而不能超出核準范圍使用近似的文字、圖形。
(二)但是,禁止權的效力范圍則不同,注冊人對他人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均享有禁止權。這就是說,禁止權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種情形:
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
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
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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