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類別相同商標的;
2、同一類別近似商標的;
3、同一類別中商標有部分相同、部分近似的;
4、不同類別卻是保護同一種商品的;
5、不同類別卻是保護類似商品的;
6、相同商標或近似商標,申請日期在后的;
以上原因被駁回的商標還可以再“搶救”一下,復審時可以從這三個角度做切入點:
證明商標有獨創性和顯著性,不會對公眾造成誤認和混淆;
從形狀、構成元素、整體外觀方面證明該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明顯差異,不會讓公眾造成混淆,不構成近似;
如果駁回商標已經投入使用的,可以證明商標長期處于使用和宣傳狀態,具有一定知名度。
哪些駁回商標沒必要再“搶救”呢?
因“絕對理由”被駁回的很大概率上會復審失敗: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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