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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理注銷注冊商標或者注銷注冊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服務項目上的注冊的,適用本書式。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申請人應當按規定填寫,不得修改格式。 2.申請人名稱、申請人章戳(簽字)處加蓋的章戳(簽字)應當與提交的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名稱一致。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姓名后面填寫證明文件號碼。 3.申請人地址應冠以省、市、縣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應當按照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寫,證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縣等行政區劃的,申請人應當增加相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可以填寫通訊地址。 4.國內申請人不需填寫英文。 5.屬于共有商標的,應當在“是否共有商標”選擇“是”;非共有商標選擇“否”。 6.共有商標申請注銷注冊商標或者注銷注冊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服務項目上的注冊的,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請,申請人名稱/地址填寫代表人的名稱/地址,其他共有人名稱/地址依次填寫在申請書附頁上(可再加附頁);非共有商標的,不需提交附頁。 7.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報的,應當填寫代理機構名稱并在“代理機構章戳/代理人簽字”處由代理人簽字并加蓋代理機構章戳。未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不需填寫。 8.一份申請書填寫一個商標注冊號。 9.注冊商標有多個類別的,按類別號依序填寫。 10.注銷的商品/服務項目名稱應與核定使用的同一種商品/服務項目名稱相同,按類別號分段落填寫(可再加附頁);申請注銷一個類別中全部商品/服務項目的,商品/服務項目處填寫“全部”字樣;申請注冊商標全類注銷的,在此欄目填寫“全類注銷”字樣。 11.申請注銷注冊商標或者注銷注冊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服務項目上的注冊的,應同時交回原注冊證,未交回原注冊證的應說明理由。 12.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在“申請人章戳(簽字)”處蓋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此處簽字。所蓋章戳或簽字應當完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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