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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廠以生產土豆片、鍋巴等小食品為主,為了宣傳自己的商品,向商標局提出“香脆”商標注冊申請,為什么商標局駁回我廠的請求?
答:根據《商標法》第11條的規定,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香脆”二字直接說明了該土豆片、鍋巴的特點,原則上不能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所以您的申請被商標局駁回。
商標的使用具有排他性,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文字、圖形作商標,可能會損害同行業其他從業者的利益,有悖于公平競爭的原則。同時,商標的特征和功能之一在于使消費者能夠區分清楚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但若以“香脆”為土豆片、鍋巴等小食品的商標,不能夠有效區分經營者,也就為商標法所禁止。若想獲得該商標注冊,可以提供證據證明您廠長期使用“香脆”標志,并已經獲得了顯著性特征,以證明該標志具有可識別的特點。因為根據《商標法》第11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前款規定的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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