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條例(草案修改一稿)》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深圳新聞網訊 在昨日召開的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深圳經濟特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條例(草案修改一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一稿)》)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審”。記者獲悉,此次《條例(草案修改一稿)》突破目前只有法人才能申請財政性資金補貼的限制,將申請主體擴大到科研團隊負責人,此外,對于存在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五年內不得申請財政補貼。
《條例(草案修改一稿)》進一步明確了財政性資金資助科技項目的原則和范圍,并根據不同資助對象的特點規定了不同的資助方式。
同時,《條例(草案修改一稿)》擴大了享受優惠待遇的主體范圍,規定市外研發機構與示范區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企業合作開展的科學研究,其成果在示范區內產業化的,可以視為示范區內科研項目,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待遇;拓寬了財政性資金資助科技創新的渠道,除普通研發項目以外,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科研領軍人才培養和引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大型科學儀器購置等,可以單項申請政府財政性資金補貼;突破了目前只有法人才能申請財政性資金補貼的限制,將申請的主體擴大到科研團隊負責人,以防止單位對財政性補貼資金的截留,保障補貼資金真正用于團隊研發活動。
《條例(草案修改一稿)》鼓勵科研人員以知識產權直接持股,規定以知識產權入股公司或者設立公司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員可以按照約定的股權分配比例,辦理股權或者公司登記手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科研人員可以分別獨立持股。
對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受財政性資金資助單位、項目負責人,《條例(草案修改一稿)》實行零容忍政策。一經確認,相關部門應當停止資助,并責令其退回已資助資金,五年內不得申請政府財政性資金補貼。
亮點
●財政性資金補貼的申請主體擴大到科研團隊負責人,團隊負責人可直接申請補貼,以防止單位截留財政性補貼資金,保障補貼資金真正用于團隊研發活動。
●鼓勵科研人員以知識產權直接持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員可以分別獨立持股。
●受財政性資金資助的單位、項目負責人如果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應退回已資助資金,五年內不得申請政府財政性資金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