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行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對公安機關扣押的貨值金額為163104元的假冒美的商標的商品予以沒收;對被告人彭某某的違法所得73734元(包括已被公安機關扣押的人民幣50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12年6月,被告人彭某某在其經營的湖南省岳陽市某某大市場某號門面接待了一名自稱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佳多寶電器公司的業務員。其向彭某某介紹所在廠家經營“擦邊球”美的產品(實為假冒美的產品),并留下聯系電話。2012年8月,被告人彭某某前往該廠考察,遂萌生銷售貼牌假冒“美的”產品的想法。隨后,與該廠建立了長期的業務關系。彭某某通過銀行轉賬和郵寄匯票的方式,向廠方支付貨款,廠方通過物流將貨直接發到湖南岳陽。2014年8月5日,湖南省岳陽市公安局岳陽樓分局民警接廣東省廣州市某某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舉報,在被告人彭某某租賃的倉庫門面內將被告人彭某某抓獲,并當場扣押貼有美的Midea商標的抽油煙機、熱水器、燃氣灶等各類型產品共計1133件,現金5萬元。經清查,其中67件為三無產品,剩余1066件產品經鑒定均為貼有美的商標的非美的產品,價值163104元。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彭某某利用其在湖南省岳陽市某某大市場某號門面,銷售假冒“美的”產品。經湖南恒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鑒定:彭某某累計銷售假冒“美的”產品2771件,金額320669元,非法獲利75546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311427元,屬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彭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已銷售的金額為311427元,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為163104元,該尚未銷售的行為屬犯罪未遂;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應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故對被告人彭某某的行為應在“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法定刑內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可認為對被告人彭某某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被告人彭某某適用緩刑。遂根據其事實、情節等依據相關法律條款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明確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此友善提醒,經商營商須走正道,道正才能行穩致遠,若走歪道,終致步入歧途,墜入犯罪深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