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相似和造成社會公眾和消費者混淆是商標案件最常用的兩個理由。為了證明侵權方惡意傍名牌,造成社會公眾和消費者對兩個相似商標和商品的混淆,很多權利人都用大量證據證明其商標是知名商標,用以證明侵權人傍名牌,惡意造成社會公眾和消費者混淆、誤購誤認侵權商標的商品,以達到不正當競爭和獲取名牌商標商譽的違法目的。
可是另一方面,如果權利人的商標極其知名,反而可能會造成社會公眾和消費者的格外注意區分知名商標商品和侵權商標商品的種種細節,反而會不容易造成混淆、誤購誤認。
比如,海爾是個馳名商標,如果哪一天北京也出現了一家使用海爾商標的電器商品,社會公眾和消費者有可能馬上會產生諸多的疑問,提高對北京海爾商標商品的注意程度、審查的程度、調查了解的程度。這樣的話,還會造成社會公眾和消費者對兩個海爾商標和商品的混淆和誤購誤認嗎?在權利人商標的知名度上羅列過多的證據,大力的宣揚自己的企業商標的知名度有多高,不見得是個好事。
這和證明兩個商標相似,以及證明相似商標會造成社會公眾混淆的理由和事實可能會有矛盾,有沖突。所謂物極必反,過猶不及,真理再進一步就是謬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