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工商總局78號令公布了新修訂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規定》,要求加強對工商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進一步完善常態化監管制度,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監督規定》共26條,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監督規定》的核心內容有兩大部分,一是執法監督的范圍,二是執法監督的方式。主要有7個亮點。一是準確界定適用主體。《監督規定》在第二條明確,本規定所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二是細化了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的標準,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制定的規定性文件在門戶網站公布,方便查詢和使用。三是把法治建設評價確立為重要的監督方式。四是將案卷評查制度上升為重要的監督手段,明確規定了行政處罰案卷和行政許可案卷評查的主要內容,特別要求對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的案件,即被人民法院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行政執法案卷全部進行評查,以加大問責力度。五是督促行政執法公示深入開展。六是強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范行使。七是重申了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的工作制度。